安徽康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巢湖市居巢区巢宁水泥制品厂、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81民初517号 原告:巢湖市居巢区巢宁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垾镇庙集合裕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N4RXT4C。 经营者:**,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向阳南路安徽凯莎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PPRBP88。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工业聚集区***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车间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7844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巢湖市居巢区巢宁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22年3月1日下午开庭,因原告巢湖市居巢区巢宁水泥制品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巢湖市居巢区巢宁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