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巢湖市擎宇架业有限公司、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81财保574号 申请人:巢湖市擎宇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湖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5846939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向阳南路安徽凯莎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PPRBP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工业聚集区***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车间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7844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擎宇架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巢湖市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 二、*****、***名下共有的位于巢湖市[房地权证字第**]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擎宇架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