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0111执1700号 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11民初7515号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支付执行款相关事项信息 收款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濉溪路支行;账号:1022××××1631 特别提示:付款至以上账户,必须注明付款单位、执行法官、执行案号等信息。 附:1报告财产令;2限制高消费令;3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