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21031号
原告:合肥同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组(南淝河路与太湖路交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GW5Q0Y(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明珠华庭A幢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7844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合肥同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合肥同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同磊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同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8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948元,由原告合肥同磊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