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82民初3300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哈尔滨市华兴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发与被告哈尔滨市华兴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计902元,由***负担。
审判员宫照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