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云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云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东平县环保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云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 被执行人:山东省东平县环保局。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东山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云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东平县环保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6月20日进行网上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长期履行还款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根据为2017鲁09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2018年3月欠款金额为19155656.65元,2018年3月至今,已累计还款8698200元,剩余未还款项为10457456.65元+72716元(诉讼费)。 二、剩余款项分批还清: 1、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已支付); 2、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 3、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400万元; 4、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457456.65元+72716元。 三、达成协议后,双方应认真履行,被执行人如有一次过期后仍未付款,申请执行人则在案件已终结(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执行的情况下,仍可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9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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