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财保842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哈尔滨云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天平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云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024.50元或等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云水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024.5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上述期限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121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