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鼎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2民终1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
委托代理人马晓萍,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刘英奎,系吉林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忠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显庆,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薇,女,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吉林省鼎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龙,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吉林省鼎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苑淑华
审判员  张晓红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康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