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省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2民终1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成祥,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立才,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忠喜,职务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白显庆,男。
上诉人宋成祥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白显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成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再民
审判员  赵 明
审判员  杨晓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