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泰来县宏博商砼有限公司、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4财保12号
申请人:泰来县宏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来县。
法定代表人:齐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高磊,经理。
申请人泰来县宏博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五指山支行、账号为0875××××4000账户中的存款89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615492021230161000017号《电子担保书》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来县宏博商砼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买卖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欠货款为由,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五指山支行、账号为0875××××4000账户中的存款89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4970.00元,由泰来县宏博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长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