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峰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绥北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鹤岗市峰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87委***综合楼***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职业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鹤岗市峰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乔春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春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岗市峰威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春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8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