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远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东远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东粮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382民初3451号
原告:黑龙江东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范馨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东粮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茂友,经理。
原告黑龙江东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东粮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黑龙江东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黑龙江东粮油脂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632501.21元,并从2021年9月7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2.要求黑龙江东粮油脂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黑龙江东粮油脂有限公司将2019年新增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项目-1万吨钢结构保温平房仓建设项目承包给黑龙江东远建设有限公司施工。2021年4月5日经审核竣工结算总价为:2108337.37元。2021年9月7日黑龙江东粮油脂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已经付黑龙江东远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475836.16元。截止到起诉前,黑龙江东粮油脂有限公司尚欠黑龙江东远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32501.21元未给付,故黑龙江东远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因黑龙江东粮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在羁押,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东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宫照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