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8民初505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县。
被告:黑龙江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南市街六中小区2栋3**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被告:**,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伊乌检民支〔2022〕15号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起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基于与三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因,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 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