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8民初505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县。 被告:黑龙江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南市街六中小区2栋3**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被告:**,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伊乌检民支〔2022〕15号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起诉。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基于与三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因,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 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