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8民初50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县。 被告:黑龙江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南市街六中小区二栋三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嘉荫县。 被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被告:**,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50元,减半收取468.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