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8民初50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县。
被告:黑龙江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南市街六中小区二栋三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嘉荫县。
被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被告:**,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福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50元,减半收取468.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