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金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8民初549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毕诗雄,黑龙江毕诗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金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龙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1年6月10日生,汉族,华飞铝制品退休工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哈尔滨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荣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