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1民初2848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金霞,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鹤,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农街9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和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