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81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农街92-1号红旗农场新建职工住宅整体搬迁1栋1**6楼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23)黑8111民初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尚志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错误理解及适用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一、本案由尚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故由尚志市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裁审衔接制度的施行。二、***在恒源公司工作期间,其实际工作地点是在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哈牡大队业务技术用房项目现场,该实际施工现场位于尚志市辖区,故尚志市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相较于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法院管辖更具优先性。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恒源公司注册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登记机关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而***实际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一直在尚志市辖区内,故绥北人民法院既不属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恒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恒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农街92-1号红旗农场新建职工住宅整体搬迁1栋1**6楼1室,属于绥北人民法院辖区,故绥北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在绥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尚志市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倡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