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8111民初311号 原告: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原告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 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未就建立劳动关系事项达成过任何形式的合意,原告没有授权他人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不受原告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被告在仲裁申请中所称的劳动合同订立、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及调整、指令接收和工作汇报的对象均是案外人***。原告与案外人***不存在劳动和劳务关系,***无权代理原告从事“招聘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行为。原告认为,尚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3)5号”裁决书裁决证据不足、程序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字(2023)5号”裁决书所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以上款项总数为88000元”裁决款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尚志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仲裁阶段由尚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裁决,一审程序由尚志市人民法院管辖;工作期间实际工作地点、施工现场处于尚志市辖区;原告注册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镇,登记机关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实际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尚志市辖区内。本案应移送尚志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系用人单位,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红旗农场区域内,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本院具有该案管辖权。**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