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某创意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民申34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创意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裁。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创意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终6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源公司再审申请称,二审法院认定恒源公司、**公司签订的《以商品房抵扣工程款协议书》系对双方之前签订的有关支付工程款的方式进行了变更,存在错误,系对双方签订的会议纪要和补充协议约定内容的误解。**公司支付20万元,与工程抵房协议无关。双方签订的《以商品房抵扣工程款协议书》并不是对支付60万元现金工程款的变更。恒源公司在本次起诉时要求的60万元与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书中约定的以房抵款1,177,402元无关。因此,恒源公司亦不需要主张撤销或者解除上述协议。《以商品房抵扣工程款协议书》虽然名为以商品房抵扣工程款,但其约定的实质内容并非以房抵扣工程款,恒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并未得到清偿。签订协议后,**公司并未依约定将房源交付恒源公司,恒源公司的债权始终未得到实现。因为双方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在前,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在后。双方是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因此即使以房抵款协议与恒源公司主张的60万元工程款重合,恒源公司也有权按照原始债权主张60万元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决本案纷争主要应当审查恒源公司与**公司达成各次合意的时间顺序。现恒源公司依据其与**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形成的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要求**公司给付60万元现金的进度款。经查,在双方形成上述会议纪要之后,又陆续签订了《竣工验收表》《以商品房抵扣工程款协议书》,将会议纪要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对于未付工程款采取以房抵款方式给付。恒源公司与**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签订《7.2.3合同结算确认书》后,完成结算事宜。因此,恒源公司之主张所依据的会议纪要,无论在形式上抑或实质内容上均非双方之间的最终结算,其中约定的事项已因双方达成新的合意而改变,故该会议纪要不能作为双方进行结算的依据。 综上,恒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农垦恒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