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润泽建设有限公司

安平县中骏丝网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润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135号

申请人:安平县中骏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西寨子村西300米处(饶安路南)。

法定代表人:段浩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润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农机街18号6单元303号。

法定代表人:邢兆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安平县中骏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润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平县中骏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号为PZDM202113110000000035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平县中骏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润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润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平县中骏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彦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