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金德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金德建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8102民初850号
原告:***省宝泉岭农垦金德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MA18W5DU2P,所在地:***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二委42栋2楼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建三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3100598203071Y,所地地:***省建三江管理局迎宾路经济开发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省宝泉岭农垦金德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省建三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736227.07元;2、逾期利息损失按1806494.73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清偿全部本息时止;3、逾期利息按损失5929732.3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清偿全部本息时止;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6月3日与被告签订两份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分别为:建三江管理局2017年度第六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七星农场地块项目耕作剥离工程建设项目、建三江工业园区锦禾插秧机三通一平道路硬化及剩余石料工程建设工程。签订合同后原告进场施工,建三江管理局2017年度第六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七星农场地块项目耕作剥离工程建设项目于2017年6月20日竣工,建三江工业园区锦禾插秧机三通一平道路硬化及剩余石料工程建设工程于2017年7月25日竣工。竣工后被告对两项工程组织验收,两项建设工程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两项工程竣工后原告就将工程交付给被告,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故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支付两项工程款合计7368507.31元,放弃利息主张。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审核后确定的工程款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2017年6月3日与被告签订两份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分别为:建三江管理局2017年度第六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七星农场地块项目耕作剥离工程建设项目、建三江工业园区锦禾插秧机三通一平道路硬化及剩余石料工程建设工程,签订合同后原告进场施工,建三江管理局2017年度第六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七星农场地块项目耕作剥离工程建设项目于2017年6月20日竣工,建三江工业园区锦禾插秧机三通一平道路硬化及剩余石料工程建设工程于2017年7月25日竣工。竣工后被告对两项工程组织验收,两项建设工程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双方认可工程结算依据按发包人审核之后的数额确定。经审核建三江工业园区锦禾插秧机三通一平道路硬化及剩余石料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审核报价为5763680.70元,2017年度第六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七星农场地块项目耕作剥离工程项目审核报价为1604826.61元,合计7368507.31元。此款一直未给付。
本院认为,涉案的两项建设工程在验收合格后,被告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被告尚欠工程款7368507.31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清偿该工程款。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被告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省建三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省宝泉岭农垦金德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7368507.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54元,减半收取32977元,由被告***省建三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祁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