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万通管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新财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政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民申15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新财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华政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西城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边岭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万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新财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财公司)、山东华政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万通管
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9民终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财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樊琦
审判员马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