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2民终2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美,黑龙江东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南街聚福园小区6号楼00单元0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鲲鹏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18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请求,不将印章、证照移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6日,李维军在时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编制、使用虚假材料擅自向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提出抗议,该管理局给**答复:“2018年7月6日,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法人,我局依法进行变更,法人由**变更为李维军。事后,**提出异议,我局登记机关在调查时发现李维军与叶君于2018年8月10日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叶君将股权转让给李维军。……暂停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行为。”讷河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正在行政起诉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程序之中。叶君背着**将其股权转让给李维军,叶君和李维军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系无效转让行为。李维军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购叶君的股权,采取欺诈手段取得法人变更登记和营业执照,有不正当竞争和恶意串通之嫌疑,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在未依法确认李维军收购叶君的股权是否合法之前,暂时不能将印章、证照进行移交。
鲲鹏公司辩称,2018年7月3日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取消**法定代表人资格,选举李维军为法定代表人,在股东会议通知上有**签字,而且有当时召开会议的录音录像等证据。2018年7月6日,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变更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为李维军。关于**说叶君私自将股权转让给李维军的问题,有(2019)黑028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李维军和叶君的股权转让是合法的,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在一审时,公司提供了2019年1月6日的告知函,要求**将企业证照和所有人员的证书归还公司,证实**已经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导致公司无法年检,无法开展业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要求**立即返还公司所有财物。服从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3日,被告**与李维军、叶君共同出资设立了鲲鹏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出资3400000元,持股比例34%。李维军出资3300000元,持股比例33%。叶君出资3300000元,持股比例33%。原告公司的证照、印章、税控盘、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1本、副本4本)、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公章1枚、财务章1枚、发票专用章、税控盘、公司员工王铁军二建证和B证2本、刘羽飞技术工种证、张明明技术工种证、陈胜玺技术工种证和安全证、卢永顺技术工种证、王丽丽技术工种证、薛红丽技术工种证、徐丽丽技术工种证、李国涛二建证和B证2本、潘维义二建证和B证2本、温义德二建证和B证2本、李维军法人A证和施工员证、叶君法人A证和施工员证、苏春雨安全员证和技术员证、徐忠铁安全员证和技术员证、时轶涵安全员证和技术员证、李伟安全员证和技术员证、侯勇安全员证和技术工种证、赵洪成标准员证、逄涛标准员证和技术员证、张艳材料员证、张鼎施工员证、郭江质量员证、栾学军质量员证、赵玉凤机械员证、李晓霞劳务员、李昊质量员证、李宝成技术工种证、周志明技术工种证、丁军伟技术工种证、莫玉林技术工种证、滕江技术工种证、于文辉技术工种证、徐丽强技术工种证、纪金言技术工种证、温洪宇技术工种证、高晓东技术工种证、鄂洪涛技术工种证、温平技术工种证、顾伟东技术工种证和标准员证、岳永奎技术工种证、刘钊源技术工种证、姜兴权技术工种证、于少春技术工种证、李慧勇技术工种证、徐北辰技术工种证、宫兆雷技术工种证、卢永顺技术工种证、王洪利工程师证、宋丽薇工程师证、丛广英工程师证、丁相友工程师证、王铁君工程师证、谭友工程师证由**管理使用。2016年12月7日,李维军与叶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叶君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李维军,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2017年10月26日,**修改了鲲鹏公司章程,变更了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将公司变更了登记。2018年6月8日,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讷市监处字【2018】第18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鲲鹏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取得的公司变更登记。2018年7月6日,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鲲鹏公司重新颁发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李维军。2018年8月10日,李维军与叶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叶君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注册资本的33%股份转让给李维军,但没有在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8月12日,被告**主持通知召开关于鲲鹏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变更公司的法人为**,李维军没有参加。2019年1月6日,向被告**发出告知函,建筑企业公司参加考核评审需人员证书原件报备安全站,责令**将公司员工证书归还公司。2019年3月13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就李维军与叶君2018年8月10日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作出(2019)黑028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维军与叶君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叶君于判决生效后1日内协助李维军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3月29日,原告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比例为34%,股东李维军出资比例为66%,并在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李维军为法定代表人。现被告**以公司需清算等理由对其占有公司证照、印章、税控盘、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资质证书、员工资质证书等财产不予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鲲鹏公司股东**在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期间具有管理公司的职权,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李维军担任,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应服从公司管理,无权占有公司证照、印章、税控盘、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资质证书、员工资质证书等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给原告。被告拒绝交付占有的财产将影响原告正常经营,损害了原告利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1本、副本4本)、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1本、公司公章1枚、财务章1枚、发票专用章1枚、税控盘一个;二、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王铁军二建证和B证2本、刘羽飞技术工种证、张明明技术工种证、陈胜玺技术工种证和安全证、卢永顺技术工种证、王丽丽技术工种证、薛红丽技术工种证、徐丽丽技术工种证、李国涛二建证和B证2本、潘维义二建证和B证2本、温义德二建证和B证2本、李维军法人A证和施工员证、叶君法人A证和施工员证、苏春雨安全员证和技术员证、徐忠铁安全员证和技术员证、时轶涵安全员证和技术员证、李伟安全员证和技术员证、侯勇安全员证和技术工种证、赵洪成标准员证、逄涛标准员证和技术员证、张艳材料员证、张鼎施工员证、郭江质量员证、栾学军质量员证、赵玉凤机械员证、李晓霞劳务员、李昊质量员证、李宝成技术工种证、周志明技术工种证、丁军伟技术工种证、莫玉林技术工种证、滕江技术工种证、于文辉技术工种证、徐丽强技术工种证、纪金言技术工种证、温洪宇技术工种证、高晓东技术工种证、鄂洪涛技术工种证、温平技术工种证、顾伟东技术工种证和标准员证、岳永奎技术工种证、刘钊源技术工种证、姜兴权技术工种证、于少春技术工种证、李慧勇技术工种证、徐北辰技术工种证、宫兆雷技术工种证、卢永顺技术工种证、王洪利工程师证、宋丽薇工程师证、丛广英工程师证、丁相友工程师证、王铁君工程师证、谭友工程师证。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查明,**向讷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的鲲鹏公司冠名法定代表人为李维军的营业执照无效、撤销行政许可。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了(2019)黑0281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的诉讼请求。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不再重述。
本院认为,2018年7月6日,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鲲鹏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维军,并且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已发生变化,股东**的出资比例为34%,李维军的出资比例为66%,李维军现依法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的证照、印章等证件及公司员工相关证件应归属于公司管理,**作为公司股东无权私自占有。**实际占有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依据,且其拒不交还的行为将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侵犯公司利益。**的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 琦
审判员 谢英新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