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讷河市孔国乡人民政府、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民终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讷河市孔国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孔国乡乡直。
负责人:边金宝,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奇,该乡副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炳春,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孔国乡三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孔国乡三星村三星堡屯。
法定代表人:王甫省,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永刚,该村党总支书记。
原审第三人: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南街聚福园小区6号楼00单元0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军,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讷河市孔国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讷河市孔国乡三星村村民委员会、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0281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讷河市孔国乡人民政府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讷河市孔国乡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讷河市孔国乡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13.82元,减半收取3106.91元,由上诉人讷河市孔国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敖 镝
审判员 马冰莹
审判员 王小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