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81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讷河市西南街聚福苑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8XB188N。

法定代表人:李维军,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黑龙,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光荣村**iv>

关于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所有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281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亢德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0281执恢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庆春

审判员  张文生

审判员  梅广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