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聚福园小区6号楼00**01层10号,统一社会代码91230281MA18XB18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关于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28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申请执行人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0281执308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