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执恢924号
申请人: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聚福园小区6号楼00**0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8XB18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28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281执恢9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