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26民初1429号之一
原告:于卫国,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棱县电气安装经销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繁华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卫国诉被告绥棱县电气安装经销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00元,减半收取5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伦安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