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明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华普万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望奎县明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21民初524号
原告:黑龙江省华普万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新华村6.5公里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073320320F。
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莉,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奎镇宏达社区大龙商贸城(9)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588120483N。
法定代表人:肖明清,职务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华普万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明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华普万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华普万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华普万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1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华普万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万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岳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