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02民初495号
原告谷凤仙,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原告之父),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伊春森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凤仙诉被告伊春森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凤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金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