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3083号
原告:南阳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长江路中达宝城天润苑A区42#路附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阳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南阳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邮寄送达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南阳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冀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