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3786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8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芦文林,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恒信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33号4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告: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脱德勇。
***、***与芦文林、甘肃恒信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恒昌消防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