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609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五四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执行保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