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609执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留村乡大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任月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和平,男,195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冀0609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09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曹旭
书记员商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