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609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留村镇大营村南。
法定代表人:任月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和平,男,195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和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09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85000元并恢复涉案土地原状。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675元。
执行过程中如下:
1.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969.8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剩余标的额为385705.1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祥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曹旭
书记员商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