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1836号
原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汇祥路**。
法定代表人:孙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尚梨,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文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