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蔘肃弘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弘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20号众邦金水湾6号楼A座1901室。
法定代表人:尚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银安东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甘肃弘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5民初166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甘肃弘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撤销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5民初1663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本案由庄浪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及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仅以双方合同约定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弘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庄浪县农业光伏发电区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六标段)》是双方就“光伏电站110KV升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事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作为工程所在地的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甘肃弘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5民初1663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云杉
审 判 员 摆建军
审 判 员 宫在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娟
书 记 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