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25民初1663号
原告: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20号(众邦金水湾6号楼A座1901室)。
法定代表人:尚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杰,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东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孙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甘肃诚域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2日、202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4元,减半收取12402元,由原告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娣红
人民陪审员  张喜祥
人民陪审员  杨江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