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兰州峰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财保124号
申请人: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兰州峰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
法定代表人:张学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弘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尚梨,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州峰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弘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资金341,556.76元或相应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以天安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保函(保单号:6XXX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峰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弘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额度341,556.7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扣押期限二年,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227.78元,由申请人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牛  文  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