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2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润木,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尚梨,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本院在执行***与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因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0889.5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甘A×××**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甘A×××**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被执行人***甘A×××**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甘A×××**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甘A×××**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甘A×××**昂科雷CXL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聂海萍
审 判 员  曲 鸣
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