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方、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2执84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方,男,195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昔,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方与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民终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方支付本金2393800元、案件受理费857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94.58元,另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6424元。因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公司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豫1222执异9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昔追加为被执行人。生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昔名下财产。 **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昔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合计502823.91元,本院已扣划502823.91元,扣缴执行费26424元后余476399.9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方。 经兰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甘A×××**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甘A×××**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两辆;被执行人**昔有甘A×××**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甘A×××**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甘A×××**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甘A×××*****CXL小型越野客车四辆。车辆现在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甘A×××**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甘A×××**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甘A×××**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甘A×××**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2021年11月6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甘A×××**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昔名下的甘A×××*****CXL小型越野客车已过户。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暂无法强制执行。 经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昔现有28646.5元的住房公积金。因不符合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扣划提取要求,无法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故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冻结。 已向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昔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作出(2019)豫1222执840号决定书、(2019)豫1222执840号之一决定书、(2019)豫1222执840号之二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昔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未发现其下落,现已向公安机关移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函。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昔的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20号、兰州市西固区广河路6号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方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502823.91元,扣缴执行费26424元后余476399.9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方,本案债权尚余1928065.6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无法提取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昔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方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