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卓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军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民终1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68号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89602948U。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军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迎宾大道迎恩村二社南二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20702079267911Q。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址:甘肃省张掖市。
上诉人***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掖市军诚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乐县人民法院(2019)甘072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上诉人***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 鹰
审判员 宋 睿
审判员 胡宏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芬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窗体顶端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