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卓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卓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2执16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4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民乐县民联乡龙山村三组,身份证号:622223196601041837。
被执行人:甘肃卓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89602948U
法定代表人:黄兴天,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驿都世纪新城18号商住楼三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卓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本案案款30000元,被执行人甘肃卓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案款15000元,剩余15000元按照民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民劳人仲案字(2021)第28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
申请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甘肃卓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交纳,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722执164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治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