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卓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卓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2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690362884H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民乐县 被执行人:甘肃卓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89602948U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民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卓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1、本案案款724761.5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20日前履行380000元(已支付),2023年4月30日前履行344761.5元,本案执行费9648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 2、第三人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剩余案款344761.5元提供担保,若被执行人甘肃卓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由第三人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前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若第三人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我院将依法将第三人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民乐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时还款,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722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治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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