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运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济宁运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保372号之四 申请人:***,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申请人:济宁运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大***红运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运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以(2020)鲁0829财保264号立案受理,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网络查询。现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运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37×××77_1内的存款2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