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保37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申请人:济宁运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大***红运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运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以(2020)鲁0829财保264号立案受理,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网络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运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37×××77_1内的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