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运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运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沐阳县潼阳镇丙俊花卉苗木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保794号之一 申请人:济宁运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大***鸿运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沐阳县潼阳镇丙俊花卉苗木中心,住所地潼阳镇马岭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 申请人济宁运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沐阳县潼阳镇丙俊花卉苗木中心、***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4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以(2020)鲁0829财保814号立案受理,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网络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潼阳镇营业所账号为60×××12内的存款44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常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