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795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运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大******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66672505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宁运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向原告下发《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原告。原告在限期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作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