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0977号
原告:湖南立道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杜鹃路819号耀凯花园1栋2601室。
法定代表人:于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财良,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289号运达中央广场商务综合楼19001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池。
原告湖南立道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立道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立道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立道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948元,由原告湖南立道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满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和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