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财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莒县财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122行审240号
申请人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莒县青岛路与北坛路交汇处疾控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2MB26434649。
法定代表人赵东晓,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祥江,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莒县财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北路285号(莒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院内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34487525U。
法定代表人徐厚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至裁判主文)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莒县财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县执法局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县执法局以处罚文书错误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莒综执罚字[2019]第0408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赵纪刚
审判员  戚建义
审判员  张新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来欢欢